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3891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伏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2号江西日报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881X。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