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杜阿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3891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伏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钟全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12号江西日报七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087881X。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温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