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23民初1639号
申请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醇志,系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赖家围路康馨家园D1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浪。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余县XXXXXXXXXXX的工程款进行保全,保全价值为35000元。案外人童XX(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大余县XXXXXXXXXXX的工程款35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案外人童XX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0元,由申请人***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