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114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江西省信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烽,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来,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江西省瑞金市,****在大余县工地具体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建筑设计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9381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UK6726。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斌
人民陪审员**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