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3民初145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住江西省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南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建筑设计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93817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UK6726。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黄斌
人民陪审员**修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