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57号之一
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村委会邓坑(原梅岭石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MA4UMFK263。
法定代表人:蔡仁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烽,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UK6726。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建桂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938179。
法定代表人:张重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伟,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曾用名:许秋发),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共同被告。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裁定中止诉讼,现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案予以恢复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黄 斌
人民陪审员 梁模扬
人民陪审员 刘照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