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雄市盛仁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57号
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梅岭村委会邓坑(原梅岭石灰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MA4UMFK263。
法定代表人:蔡仁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烽,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UK6726。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建桂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938179。
法定代表人:张重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伟,大余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许琛发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雄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被告许琛发下落不明,本案需追加被告许琛发后再行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黄 斌
人民陪审员  梁模扬
人民陪审员  刘照祥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