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409号
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建桂街建桂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6859938179。
法定代表人:张重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南安镇新华工业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7UK6726。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源滙通锂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9元,减半收取19090元,由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