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1271号
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张重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烽,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XX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
法定代表人:翁桂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春,江西海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许琛发,曾用名许秋发(追加),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XX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许琛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隆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2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曾春艳
人民陪审员 傅俊伯
人民陪审员 李秀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继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