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8月2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
关于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赣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赣仲字〔2017〕46号调解书,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有关财产登记机关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他案首封,本案不宜处置且无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另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无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财产或其他类型的财产。2018年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67622.89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仲裁费29018.0元,截止2018年7月27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赣州鹏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7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金盛源担保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XXX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