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734民初8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
被告:***,男,成年,南昌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A栋1-1#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华诉被告***、***、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一致并执行完毕,无需法院再进行处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