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3829号
申请人:***,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申请人: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9号紫荆花园A栋1-1#号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2880××××0836的账户及该账户内金额363万元,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2880××××0836的账户及该账户内金额363万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全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2880××××0836的账户存款36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贞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