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58489917D。住所:吉水县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素兰,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44155D。住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3幢3层1#办公。法定代表人:魏婷,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9T4DD9U。负责人:魏欣晨,总经理。营业场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金滩镇庙下村委上曾家自然村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水县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0822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水县分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777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蒋程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仁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