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5353号
原告: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彭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霸,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魏婷。
原告广东中消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