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赣州荣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9151号
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启山,系公司经理,企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定边县贺圈镇倪圈村,委托代理人:白学智。
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婷,系公司经理,签合同委托代理人魏志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原告定边县久胜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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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秦鹏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白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