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民初5646号
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96523311C。
法定代表人:林炳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远鹏,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9号万盛MALL-H栋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63733Q。
法定代表人:张新辉。
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计1856元,由原告赣州市中电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吴菁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丽萍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