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花园别墅三街****。
法定代表人:龚水根。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杉木树分理处,账号:36×××07)中人民币1028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杉木树分理处,账号:36×××07)中人民币1028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易俭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