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1财保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大道花园别墅三街****。
法定代表人:龚水根。
被申请人:***,男,1964年8月3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20)赣073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杉木树分理处,账号:36×××07)中人民币1028000元范围内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9日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2020)赣07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因此,申请人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赣州市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杉木树分理处,账号:36×××07)中人民币1028000元范围内的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易俭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易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