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91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9号紫荆花园A栋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25345L。
法定代表人:刁华柏,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芦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芦箕村。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书记。
申请执行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赣0791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芦箕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向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传唤被执行人负责人**,了解到村委会目前无集体经济收入来源,目前无拆迁也无拆迁收入。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68200.21元,截至2019年12月30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468200.21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凌慧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