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893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对上诉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凯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2民终893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2民终8939民事裁定书第1页第10行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华”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云云”。
审 判 长 蒋春燕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施 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陈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