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462号
原告:***,男,汉,1984年10月2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
原告:***,男,汉,1976年2月2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欧阳桂军,男,汉,1976年10月19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被告: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25345L,法人代表:刁华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紫荆花园****店面。
原告***、***、欧阳桂军与被告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阳桂军撤诉。
本案诉讼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