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86号
申请人:***,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罗琦,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营角上路**紫荆花园****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25345L。
法定代表人:刁华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970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PZPPXXXX005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0970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8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