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1621号
原告: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上角路9号紫荆花园A栋6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422534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
原告赣州华闵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就同一事实纠纷已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与***作为原告一案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赣0826民初16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