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26执1162号
申请执行人**有,男,1960年3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
被执行人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州监狱东阳山**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有与被执行人赣州市锦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26民初17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1187340.3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对被执行人采取查询“四查”措施,**被执行人在各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对上述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其账户内金额较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梅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