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7235号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西镇水西村伏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1398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扬发,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海国际社区6幢6-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300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原告赣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