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6121号
原告:江西中核防水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大道29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3513581946。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兵子,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中海国际社区6幢6-5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353300XX。
被告:***,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江西中核防水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中核防水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8元,减半收取103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354元,由原告江西中核防水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