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锦晖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152号之一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市锦晖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市锦晖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N×××O)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赣州市锦晖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小金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