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锦晖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91民初2152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赣0791民初2152号之一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汇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账号:28×××80)102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小金
代理书记员  钟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