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24民初287号
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浩和庄园A栋113店面。
法定代表人田长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浩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45.6元,减半收取计1622.8元,由原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魏运常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