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24民初530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887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稍口行政小区B栋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586586394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上犹县犹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或银行存款(以60万元为限),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或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60万元为限,冻结期间为1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罗荣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