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4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客家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8872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生,住崇义县。
原告***与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荣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