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7民初744号
原告甘景中,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崇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88725。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被告老屋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塘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6UY7769。
被告*西兴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渥*路渥*明珠3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UHR84R。
原告甘景中与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老屋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兴铁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承包协议》之约定,本案应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第13.2条约定:“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约定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原告甘景中以实际施工人身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及承包人主张权利,其施工的权利义务来源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故也应受该协议约定的管辖约束。本案仲裁条款有效,双方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不属于法院管辖。原告辩解称本案系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本院认为: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但其仅限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不适用于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的情形,因此对原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景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4元,退回给原告甘景中。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