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犹海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4民初1596号
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茶亭路金海湾小区**店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6XXFC19。
法定代表人:吴小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华平、吴红红,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犹海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乌石下永春老年公寓(永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6CPTQ9X。
法定代表人:卢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客家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288725。
法定代表人:张名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犹海龙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赣州启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6元减半收取4553元,由原告上犹县顺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赖道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钟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