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961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保全费980元,合计1398元,由原告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焕
书记员 赵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