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1961号之二
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苏0581民初19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元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元的冻结及对与此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焕
书记员 赵依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