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4824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昶志,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陈勇,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赣州市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05国道东侧宁泰公寓酒店220#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700696080407T。
法定代表人:周性芬,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第三人:宁建平,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与被告**、陈勇、赣州市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建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赣州市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建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47元,减半收取计37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柯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