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235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聂红玲,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4年2月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011001、011002(第7至8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0570769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原告***诉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65元(已减半收取),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陈金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