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黎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1民初2351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聂红玲,江西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2月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被申请人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011001、011002(第7至8间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05707698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9年7月22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为共有人(产权人为刘美英)坐落于赣州市赣县区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的房产。申请人***提供如下财产进行担保:1、提供***及案外人赖汝添(男,汉族,1948年1月1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身份证号码3621211948××××××××)、刘鸿芳(女,汉族,1953年7月23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身份证号码3621211953××××××××)三人共有的位于赣县区,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号财为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为共有人(产权人为刘美英)坐落于赣州市赣县区,产权证号为赣房权证梅林字第××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金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罗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