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执8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93号10楼。
法定代表人:黎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洋,该公司文员。
被执行人:全南县景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城新城A区(财源路)。
法定代表人:陈创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南县人民法院(2021)赣0729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全南县景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全南县不动产登记局、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南分中心等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全南县景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59501.67元,未执行259501.67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且同意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辛士俊
审判员 刘裕峰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