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财,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93号10楼011001、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尧宝堂,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王少宣,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诉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宣、尧宝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家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春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89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生,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财,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93号10楼011001、011002室。
法定代表人:黎学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男,汉族,1974年10月17日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尧宝堂,男,汉族,1962年12月13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王少宣,男,汉族,1987年6月8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26日生,住抚州市临川区。
原告***诉被告赣州天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少宣、尧宝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家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