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33财保14号
申请人:***,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申请人: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区梅林镇赣南光彩大市场五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994635157。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会昌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已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本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会昌县残疾人联合会的工程款人民币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