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02民初3069号 原告:***,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被告:***,男,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赣南光彩大市场五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79946351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赣州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江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