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2879号
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九通路中小企业城81栋(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48302076H。
法定代表人:张本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春妹,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波,湖北崇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36号江山里三期1号楼1#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67188D。
法定代表人:卜发庭。
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00元,共计5621元,由原告武汉长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柯尊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雅致
书 记 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