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31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江山里****楼。
法定代表人:卜发庭,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龙脑一段诚鑫民居
法定代表人:胡月红。
申请执行人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赣州祥源工程有限公司依生效的(2020)赣0731民初4216号判决书申请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在执案件数量多,且财产现均已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制、处置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李培锋
审判员 刘晓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智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