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2民初1205号 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号永信广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776110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8元,减半收取计1954元,由原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