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章民三初字第959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万玉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被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5日,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承接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峰山国际会所的装饰后清洁工作,地址在章贡区沙石镇境内,后双方签订一份《峰山会所保洁合同》,于2014年9月16日开始施工,按被告要求,原告叫了九位工人在峰山国际会所从事清洁工作,至2014年10月4日,顺利通过该公司验收合格,被告方出具《工程款支付会签表》给原告,证明原告的清洁工作已完成,等待领取劳务工资。后被告项目负责人以会计、出纳或老总出去为由借口拖延支付工资,我也只好等待。原告从2014年10月13日至20日经常打电话给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的电话催要工资,均未果,通话有移动公司出具的(话单)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下午至赣州市劳动局监察支队的监察科找到一名工作人员反映该情况,经监察科与被告方老总沟通,被告方项目负责人***当日晚上7:30左右在赣州娱乐城的银行卡机取了9000元支付我们的工资,根据工程总价还剩2000元未付,被告方就设置一份所谓《承诺书》要我签字,否则一分钱也别想拿走。原告考虑到:1、工人们与我手头拮据的经济状况;2、走司法途径的漫长;3、监察科的工作人员也让我先拿到这部分工资再说;后原告在承诺书上签字,领取了9000元。峰山国际清洁工程于2014年9月24日经过被告检验后基本完成,还在《工程款支付会签表》上说明该保洁工作已完成至少有百分之八、九十的任务,都未出现“因保洁过程损坏地脚线和边角保洁不到位”。后经我们努力工作,剩余保洁工作于2014年10月4日完成了,该公司项目负责人又出具了《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并明确说明项目已完成,甲方也签字同意付款,但最终还是未付分文工资给原告,同时也没有出现“因保洁过程损坏地脚线和边角保洁不到位”的错误,但过了半个月后经本人强力要求被告付工资时,又出现这种格局。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被告给予原告的劳务工资贰仟元整及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2、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原告的劳务工资拿到手。
被告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签订《峰山会所保洁合同》,合同约定的保洁工程款于2014年10月20日支付,并开具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原告在2014年10月20日写下一份《承诺书》同意按照人民币9000元结清工程款,以弥补施工失误造成的损失,并在《承诺书》中保证领到此款后由原告负责全部发放到位,结清所有施工人员工资。后在2014年10月20日下班后由施工员**将该笔款项交由***。至此,本合同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企业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信息;3、峰山会所保洁合同(复印件),证明原、被告是劳务关系;4、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复印件)、费用报销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借给原告钱,原告支付工人工资;5、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复印件)、费用报销单(复印件),证明项目已经完成;6、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证明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7、承诺书(复印件),证明被告要求保洁工作不合格要扣2000元;8、电话通话记录(复印件),证明在项目完成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催收工作款,被告不理。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峰山会所保洁合同,证明原、被告是劳务关系;2、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复印件)、承诺书(原件)、收条(原件)、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证明原告保洁工作不合格要扣除2000元,原告也签字确认。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4、5,该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于2014年9月24日及2014年10月4日对工程进度进行了确认,工程确已完工,但该两份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及费用报销单未实际支付,应当以之后原告实际签收的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及费用报销单为准。对证据6,被告没有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证据7,该承诺书可以证实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的劳务工资因保洁过程损坏地脚线和边角保洁不到位,应扣除2000元的事实。对证据8,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与被告的电话记录,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该组证据可以完整反映原、被告经验收,原告同意因不合格的工程扣除2000元后进行结算,并在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及承诺书中明确写明并签字的过程,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原告与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峰山会所保洁合同》,由原告以总价包干的形式承接峰山国际综合楼内装修工程开荒清洁工作,包干总价11000元,付款方式为原告方清洁完成经被告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工程工期为2014年9月16日至2014年9月19日。同时合同约定若遇被告原因及其他原因(包括自然因素)造成清洗工程误工或不能施工的,工期将顺延。原告方于2014年9月16日开始施工,2014年9月24日,由被告方出具《工程款支付会签表》写明项目整体已完成,局部收尾,由现场工程师及成本合约经理签字,并出具费用报销单,拟支付前期工程款5000元,后该款未实际支付;2014年10月4日,被告方又出具一份《工程款支付会签表》给原告,写明项目已完成,由现场工程师签字,并出具费用报销单,申报金额为6000元,后该款未实际支付。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至20日多次与该公司项目负责人***、***电话催要工资,均未果。2014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于2014年10月18日重新出具的《工程款支付会签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会签表写明:工程已完工,因地脚线保洁过程,因泡水受损,扣除修复费用2000元,支付9000元,一次结清。报销单写明:峰山综合楼保洁合同全款一次性结清(9000元)。同日(2014年10月20日),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书,写明:本人***(身份证号码:362XXX214)承接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峰山国际综合楼内装修开荒保洁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1000元。因保洁过程损坏地脚线和边角保洁不到位,本人同意按人民币9000元结算。领到此费后,本班组所有施工人员在峰山国际综合楼内保洁的工资由本人负责全部发放到位。特此承诺。同日(2014年10月20日),原告又出具一份收条,写明:今收到赣州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峰山国际会所清洁卫生劳务工资9000元整,所收属实。该款清,工程款已结清。互不追究。同日(2014年10月20日),被告将9000元打入**账户,**于当日将9000元交给原告。2015年3月17日,因原告希望被告支付扣除的2000元,遂向赣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峰山会所保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于2014年10月4日完工后,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工资未及时支付,经双方协商,原告在工程款支付会签表中签字确认扣除2000元修复费用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9000元,原告同时出具承诺书及收条确认工程款已结清。本院认为,原告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会签表、承诺书、收条,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后的最终结算,该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2014年10月20日出具承诺书及收条后,又于2015年3月17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但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在将近5个月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反映过劳务工资被扣除的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支付会签表、承诺书、收条属无效约定或存在可撤销、可变更事由,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2000元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共二份,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