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1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赣州市竹溪人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财智广场A栋191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市竹溪人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赣州市竹溪人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执行,具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赣07民终1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