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异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19870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在本院执行***与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其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壹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7)赣07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向***归还保证金76.04万元,**在26.614万元的范围内对***承担还款义务,***以尚欠保证金为基数,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向***支付利息。上述判决生效后,**、***、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2041号。
另查明,在(2017)赣0702执203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已向***支付27.2万元(含应承担的诉讼费),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2018年5月17日,**与***签订了《执行和解申请》,约定**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能够更好的经营,**除了履行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还愿意代为清偿(2017)赣0702民初1262民事判决书的义务,在2018年6月30日之前归还30万元,协议生效后,2018年12月30日前代为清偿(2017)赣07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支付的6万元后该协议生效。当日,***收到**支付的6万元,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及建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且意思表示真实,并已符合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应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身份证号码:)为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2执204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承担的义务以(2017)赣07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的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为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