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2执41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1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路63号创业家园6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19870F。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等财产,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19年12月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0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