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735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城县人民法院(2019)赣0735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5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0.3226万元,截止2020年5月28日,未执行30.3226万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5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邓勖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