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

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与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35民初724号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994933514。
负责人:陈真球,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198710613444。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继辉,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810032206。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23919870F。
法定代表人:王建忠,执行董事。
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与被告赣州艺达建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原告预交8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温永能
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
人民陪审员  温建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赖宏鸿